您曾經有過公司以業務調查之名而妨害到己身自由的經驗嗎?
日前美國微觸系統公司在台灣分公司的員工檢舉美國總公司的兩位副總裁,在進行約談員工調查時,涉嫌妨害自由、違法侵入住宅、強行搜索等。
姑且不論員工在此次事件是否有違職業道德,但有關業務調查的合理範圍卻是值得注意的問題。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陳伸賢表示,公司若要對員工進行業務調查是合理的,因為這屬於監督、考核管理的一環,例如中央銀行印製紙幣必須檢查員工是否夾帶身上、收銀員必須接受檢查是否偷錢。
然而公司若有過當行為,則可能觸犯到刑法上的罪名。
不過,他也指出,並非每種公司都能對員工進行業務調查,必須視行業特性而定,也即涉及商業機密、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公司,才有對員工進行業務調查的正當性。
他表示,公司若因有業務機密需要而不得不對員工調查,必須在員工進入公司工作時,提出勞動契約,明訂有業務調查的機制。
而就員工來講,簽訂此一契約之後,除非有過當的調查行為以致侵犯人權,則不能有異議。
不過,他也指出,即使公司事先沒有提出勞動契約,但當公司提出業務調查的要求時,員工多半也無法拒絕,因為這屬於正常的監督考核管理。
此時,員工只能判斷公司是否有過當行為。
陳伸賢指出,一般的過當行為類別主要包括不尊重員工尊嚴、假調查之名進行性騷擾以及侵犯人權自由三種。
如果員工本身在職業倫理上有虧,公司出現過當行為的機會也就相當少,因為抓到把柄直接辭退就好了。
然而,如果員工忠於職守,而公司又有過當行為,致污辱員工,則便失去正當性。
他建議,此時員工可以有二者途徑申訴:第一是請求向勞工行政單位申請協調仲裁,判定是否有過當的業務調查行為,此為勞委會最常見到的方式。
第二種途徑則是採取法律途徑,以刑法罪名報警處理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