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當你在上班時,辦公室裡頭可能有監視器在側,無孔不入。
以後你的一舉一動,將暴露無遺。在國內還沒有相關法規保障,你只有自求多福了! 您可能曾有這樣的經歷:上班期間,跟誰打過電話、上過哪個網站,或處理哪些私事,雇主無不清清楚楚。
不要以為雇主具有天眼通,其實他正在監視您。
以後您的一舉一動皆在雇主的掌握之下,工作人權,乃至工作隱私權都受到侵犯。
有鑑於此,美國參眾兩院日前推出一項法案,要求雇主必須每年告知員工一次是否有監視電腦、網路以及電話的行為。
而如果有的話,究竟是監視什麼,以及這些資訊的用途為何。
儘管這項法案並沒有要求雇主改變監視員工的做法,但是卻要求他們一定要告知員工相關的資訊。
只要雇主沒有按規定這麼做,員工就可以要求他們賠償兩萬美元的金額。
然而反觀國內的職場監視情形,台北市上班族協會總幹事黃雅嫻表示,國內企業老闆常在商業機密的大纛之下,利用網路、監視器以及電話竊聽器三種方式監視員工的一舉一動。
更有甚者,許多公司就明目張膽將監視器架設在明顯之處,就衝著員工不敢反抗,使得即使員工每個人都知道,但都忍氣吞聲。
黃雅嫻將這種情形歸咎於制度面的缺失。
她認為許多行業並未成立工會,或是由於國內工會力量的薄弱,使得員工在工作人權受到侵犯時,大都敢怒不敢言,「每人都必須顧飯碗」。
此外,國內有關工作人權的法令付之闕如,未有像美國日前所通過的法案,因此造成職場監視的猖獗。
他表示,在上述的原因之下,國內目前有關職場監視的問題還不甚受到關注,也沒有立法上遊說的努力。甚至其他行業,例如新聞界,曾有員工和資方對簿公堂而勝訴的例子。但就上班族而言,不要說勝訴的例子了,就連進行司法訴訟的例子也不多見。
對於此一問題,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陳伸賢認為,職場監視必須要立於二個基礎之上:事先告訴員工以及具有其正當性。
他表示,勞委會平均每月都會收到二件的員工申訴,在受理之後,都會向公司勸導,但因為不涉及違法,只能希望公司能就監視事項告知員工。
而就正當性而言,公司必須有實際需要,且基於安全顧慮,才有監視的理由。
但如在工會會議裝監視器、在廁所裝監視器,或電話監聽,都屬不當監視,不具有正當性。後者更且違反刑法。
他表示,員工若發現公司有監視行為,可以向勞委會反應,由政府來認定其是否具有正當性。若判定不具有正當性,都可予以要求改善。 陳伸賢也表示,雖然國內尚無針對工作人權的立法努力,但有鑑於曾有公司在工會的會議上裝設監視器,因此未來將在工會法上修法,禁止公司監視工會運作情況,以避免不當介入工會的運作。 |